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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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彭秋蘭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 呂秀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