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78號聲請人 楊亞雯 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106年度監宣字第326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國民身分證、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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