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鍾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鍾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鍾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鍾名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1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9年度簡上字第1315號駁回上訴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8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79號駁回上訴確定;(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17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7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459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326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五)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8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29號駁回上訴確定;(七)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58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被告提起上訴,因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1年度上易字第580號駁回上訴確定;(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0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一)至(五)、(六)至(七)所示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5號、101年度聲更一字第14號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1年8月確定,並與上開(八)所示罪刑接續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6月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3月2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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