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號原告 蔡淑美 被告 游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43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