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培相 選任辯護人 蔡宜均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培相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培相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月8日執行羈押。另經本院於105年2月
3日訊問後,認被告有利用在押或接見之機會,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為確保交互詰問過程中真實之發現,實有依職權命禁止被告接見、通信之必要,而增列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為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並依同法第105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於105年2月4日裁定被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被告已於105年2月5日具狀撤回上訴,此有撤回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件被告陳培相部分已因其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陳培相原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已消滅,自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