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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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基隆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葉戴燦 被告旭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26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高雪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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