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747號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SUEPSAKMUI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據本票所示,到期日為民國102年10月15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書記官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