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0號
原告麗加園邸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1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陳報翠亨村老闆之姓名、地址,與兩造洽談系爭相關約定事項之在場人員姓名地址(已到庭作證者除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