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2號原告 鄭書帆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行訴訟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