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先享 債務人 王祈茵 法定代理人王先享
一、債務人王先享及王祈茵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於繼承自被繼承人 張淑惠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萬捌仟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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