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71號債權人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水泥製品廠法定代理人 洪崇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馮輝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釋明是否請求債務人宏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馮輝龍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