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60號債權人 陳凱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沛宸 (原名: 李菁慧 )、 李萊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對債務人李沛宸(原名:李菁慧)以外之人請求之依據(依所提之本票影本,李沛宸(原名:李菁慧)為受款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萊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債務人姓名為李萊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