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3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翁麗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玖佰伍拾元,及其中㈠貳仟貳佰捌拾貳元自民國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㈡捌萬零壹佰伍拾貳元自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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