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839號債權人 李秀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發源 、 黃瑞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兩人個別請求金額。
二、請表明利息起算日。
三、依報價單所示,報價單位為百世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非債權人,且報價單金額5,500元、19,152元之業主非債務人,請釋明何以得由債權人李秀珍對債務人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