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附字第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字第6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調解程序筆錄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被告旗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字第6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
6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君杰書記官李承悌調解委員黃見志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丁○○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庚○○被告旗鴻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調解委員黃見志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包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二、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叁拾萬元(包含強制險)。其給付方法為:於97年4月15日前一次付清。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李承悌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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