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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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75號聲請人丁○○
兼送達代
號聲請人甲○○○聲請人己○○聲請人戊○○聲請人丙○○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印鑑證明: 張正雄張榮光張至忠 之印鑑證明(印鑑應與蓋印於繼承權拋棄書上之印鑑相符)。
(三)萬榮郵局存證號碼00002號之存證信函回執或寄件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賜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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