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重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三號
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日月潭九族文化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與丙○○間因返還土地事件,被上訴人在第二審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九千五百七十一萬七千二百六十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五十八元,未據反訴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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