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債權人 王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菭善美自治管理委員會、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二項、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督促程序雖就其主張之事實無庸舉證,惟對於請求之原因事實仍應釋明。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正確之債務人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