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079號聲請人 黃大銓 相對人 林姚阿絨 相對人 林偉修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101年度司票字第807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1│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2月9日│101年2月9日│├─┼───────────┼───────────┼───────────┼───────────┤│2│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3月9日│101年3月9日│├─┼───────────┼───────────┼───────────┼───────────┤│3│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4月9日│101年4月9日│├─┼───────────┼───────────┼───────────┼───────────┤│4│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5月9日│101年5月9日│├─┼───────────┼───────────┼───────────┼───────────┤│5│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6月9日│101年6月9日│├─┼───────────┼───────────┼───────────┼───────────┤│6│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7月9日│101年7月9日│├─┼───────────┼───────────┼───────────┼───────────┤│7│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8月9日│101年8月9日│├─┼───────────┼───────────┼───────────┼───────────┤│8│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9月9日│101年9月9日│├─┼───────────┼───────────┼───────────┼───────────┤│9│100年11月10日│39,000元│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00年11月10日│1,300,000元│101年11月9日│10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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