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0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務人 許恭銘 債務人 林美麗
一、債務人許恭銘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美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原名『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奉財政部於民國(下同)91年9月3日以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予更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6年8月13日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許恭銘於民國(下同)91年6月21日,邀同債務人林美麗擔任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69萬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擔保放款借據約定。詎料,債務人自102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現積尚欠債權人本金595,190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基本放款利率指數減碼年息2.08%計算之年息,目前合計為5.98%之年息,暨自民國102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林美麗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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