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本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本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本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唐本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部分業經本院以
100年度聲字第198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7至8部分則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2日│99年10月11日│101年1月30日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99年度毒│桃園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8107號│偵字第8107號│毒偵字第785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100年度訴字第13│100年度訴字第5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4月14日│100年4月14日│100年8月31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3│100年度訴字第13│100年度訴字第517││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6日│100年9月26日│││日期││││├───┴────┼────────┼────────┼────────┤│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6242號│執字第6242號│執字第13090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8日│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99年度偵│士林地檢99年度偵││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785號│字第2299號│字第2299號│├───┬────┼────────┼────────┼────────┤││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7│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號│465號│4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517│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決││號│465號│465號││├────┼────────┼────────┼────────┤││判決確定│100年9月26日│100年10月24日│100年10月24日│││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3090號│執字第3660號│執字第3660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99年12月21日為警│99年12月21日為警│100年1月30日│││採尿前回溯26小時│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內││├────────┼────────┼────────┼────────┤│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744號│毒偵字第2744號│偵字第5852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00年度訴字第12│100年度訴字第514││││52號│5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100年8月31日│├───┼────┼────────┼────────┼────────┤││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2│100年度訴字第12│100年度訴字第514││判決││52號│52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18日│100年10月18日│100年11月30日│││日期││││├───┴────┼────────┼────────┼────────┤│備註│板橋地檢100年度│板橋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674號│執字第13674號│執字第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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