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補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思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開說明,因聲請人係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後方具狀聲請進入更生程序,自應另行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消債條例第8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薇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