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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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蕙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政棋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2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3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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