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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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二○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合計淨重參肆點肆參公克、包裝重參點陸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各為參點捌公克、壹點貳公克、壹點參公克、零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南投縣警察局南投分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八包(合計淨重三四‧四三公克、包裝重三‧六一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包(毛重各為三‧八公克、一‧二公克、一‧三公克、○‧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因持有人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四二○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經核聲請意旨屬實,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