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江峻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貳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