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323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仰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525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林仰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惟依卷內證人 林峻儀曾家瑋 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與本案待傳之證人間有串偽之虞,另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分別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且前揭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2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逃亡及勾串證人之情事,且家中有重大傷病之母親,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被告林仰宣於本院訊問時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惟依卷內證人林峻儀、曾家瑋等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與本案待傳之證人間有串偽之虞,另被告係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再參酌被告所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至被告以母親病重,希冀返家安頓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雖值同情,惟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受處分人個人自由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被告應予羈押之緣由,業如前述,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情形,自難准予停止羈押。綜上,本件聲請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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