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共有土地輪流耕作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張啟明
張啟堂 張啟滉 張啟昌 張炳燈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陳碧蘭 等間請求共有土地輪流耕作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本院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三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敍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