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因受讓及轉讓債權,依民法
第297條之規定,有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乙○○之義務;聲
請人遂以債權受讓通知書掛號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招領
逾期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二)經查:①依本件聲請人所提
出遭退件之信封,係因「招領逾期」而非「查無此人」或「
已遷移」等表示相對人未住該處之文義,是以「招領逾期」
之註記應難認該送達地址非相對人之居所;②相對人確實居
住高雄縣○○鄉○○路○○巷○○○號,有高縣林警偵字第
0990007346號函在卷可稽;③準此,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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