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楓丹白露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五四0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為保全對於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自來水工程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即債權人雖曾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對債務人即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該事件因相對人未繳納裁判費而遭本院裁定駁回其訴確定,嗣後相對人迄今未再對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曾家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