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2號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蕭銘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73,970元
95年9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002
69,628元
96年6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