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江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修如 、 林思文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萬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裕暐
法官高偉文
法官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