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甲○○
丁○○丙○○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嘉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乙○○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業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