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請人即上訴人鎮江月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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