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高如宜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