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1號上訴人 李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130萬3,600元,依起訴時即被上訴人支付命令聲請日110年7月7日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4.391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72萬4,108元(計算式:1,303,600×4.391=5,724,10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