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7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書銘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雲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住戶一覽表、未繳戶明細表、存證信函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發函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31日收受補正函,然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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