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6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訴字第1021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第一審判決所認定其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供承不諱,又查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及准予易科罰金云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5年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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