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資生堂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柒仟捌佰壹拾陸元│UK二四一0五八││││公司│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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