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九號
聲請人立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六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旭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松南分行│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陸拾捌萬柒仟陸佰│SN三四0六三六││││司 潘鵬仁 │││零捌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