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國字第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拾陸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