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蘇至誠 被告 林育萱 上列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所為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 蘇志誠 」,應更正為「蘇至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所載關於如主文所示之原內容之記載,顯係如主文更正後記載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柏憲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