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法官連雅婷
法官范乃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