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390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非訟代理人 楊建宗 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隆 關係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關係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欽松 關係人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關係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關係人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關係人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關係人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礽蛟 關係人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關係人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曜柱 關係人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億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84年6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債務人榮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顯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5,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將該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561,404,57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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