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告 鍾喬棠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有本院112年2月4日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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