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林俊寬 律師即 梁唐榮 之遺產管理人
梁瓊文 梁益誠 梁瑋宸 龔陳麗雀 陳麗香
陳昭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昭治 被告 陳政揮
陳明輝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 王秋月 住○○市○鎮區○○○街000巷00號」之記載應予刪除、「被告陳昭治」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陳昭治」、被告「 陳政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政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所載被告 陳王秋月 已於起訴前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陳政揮、陳明輝;被告陳昭雄於104年12月24日經法院裁定由被告陳昭治監護,是被告陳昭治兼任被告陳昭雄之法定代理人,被告陳政揮之姓名亦有誤載,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