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29號上訴人 廖國鈞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翁林瑋 律師被上訴人 黃道恒 (FrancisWongDawHeng)訴訟代理人 夏元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陳燁真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