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07號債權人 陳全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馨禾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馨禾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黃馨禾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有本院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一紙在卷可稽。債務人 游石基 現行方不明,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不得行督促程序,揆諸上揭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