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主文第二行內所載「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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