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告 陳林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耀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嘉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告 陳林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耀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數額即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