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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