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28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